“电子眼”罚单产业链揭秘:多家上市公司参与

投稿人/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 2012-07-27 09:49 | 电子眼

“罚款陷阱”是怎么炼成的?

林小昭 黎闵功

没有超速却收到超速罚单,罚单由私营公司所寄而非交警部门,“电子眼”也由私营公司安装管理,罚款变成私营公司的投资回报,在此背后,就电子眼产业而言,又是一个多大的产业蛋糕?而当电子眼全面铺开,又存在哪些隐患?

继7月25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披露广东12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本属于公益性质的“电子眼”项目,本报记者继续调查发现,在此背后,是广东公共安防市场未来3年将分享300亿元的电子眼“大蛋糕”,并有多家上市公司参与的现实。

在此背后,也是社会资金投入公共管理领域的边界之争。追溯至2007年,更有全国政协委员周振中提出,“电子眼”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规范管理,防止管理部门和生产厂商形成共同的利益链条。

300亿元大蛋糕

据本报记者了解,相比于7月24日广东省审计厅厅长蓝佛安在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五次会议上所披露的11.36亿元“电子眼”建设资金,未来3年,才是广东省“电子眼”高速发展的时期。

就在此前6月召开的广东深化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工作会议上,会议资料透露,未来3年内广东全省将新增近百万个电子眼,加上需要改造的电子眼,广东公共安防市场未来3年将分享300亿元“大蛋糕”。

根据规划,未来3年,广东要新建9.6万个一类视频监控点,基本覆盖全省主要道路、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等重要复杂区域,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中心城镇、大型广场以及边防辖区的重要路段、重要码头和口岸等区域。

一类图像采集点的平均造价为4万~6万元/个,资金来源以分级财政为主,以社会资金为辅,一类图像采集点必须由公安部门直接掌控。

此外,还将新建改建86.4万个二类视频监控点,扩大系统的社会覆盖面,各系统或行业应创新渠道积极筹募资金,以满足视频图像采集点的建设要求,鼓励、引导、支持社会资金投入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

多家上市公司参与

安防产业上市公司佳都新太(600728.SH)2012年一季报介绍,在智能安防领域,该公司签订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项目、惠州“平安仲恺”项目等,参与广东省“慧眼工程”规划。该规划即上述提到的3年规划。

佳都新太董秘办相关人士26日对本报记者表示,“慧眼工程”包含很多项目,要等政府公开招标,公司才可以参与投标。“以前的项目都是做完,政府就给钱了,至于这个慧眼工程会采用什么方式来做,还不确定。”

这其中,已经做好的惠州“平安仲恺”的模式值得注意。

资料显示,“平安仲恺”视频监控(二期高清)项目390个视频采用“企业建设、政府租用”的模式,由中国电信惠州公司承建340个视频点、3个治安卡口和3个视频监控中心,广电网络惠州公司承建50个视频点、2个治安卡口和1个视频监控中心。

前述佳都新太董秘办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当地的电信等运营商有比较多的资源,一般由当地的运营商去投标中标,“然后他们再跟我们合作,由他们支付我们设备方面的资金。”

另一家安防产业上市公司高新兴(300098.SZ)2011年年报也指出,电信运营商正扮演重要角色,越来越多的平安城市项目由电信运营商承建。

“公司与三大电信运营商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并具备全线视频监控产品及设计、实施和服务能力,配合电信运营商共建平安城市为公司业务拓展带来更多机会,同时也面临BT模式所带来的项目建设复杂、服务周期长、垫资规模大等挑战。”上述年报显示。

这种模式即当地的电信、广电作为承建商建设,政府支付租金。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主任林江教授表示,电信公司也要赚钱,那么如何界定租金呢?在这个界定的过程中,也会存在很多问题,不排除会有利益输送。

林江认为,如果完全由社会资金来做社会治安监控的电子眼,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即如果治安图像视频也掌握在其手中,那未来在涉及到一些治安事件的时候,掌控者可能会篡改资料,产生诸多不利。另一方面,既然它不产生盈利,社会资金为何要投入其中?

BOT模式盈利谜团

在类似交通执法领域,已经有相关规定不能利用社会资金来建设。但在其他类似治安监控等领域,社会资金如何参与建设呢?事实上,早在2008年,在成都便已有相关BOT案例。

所谓BOT,即指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三个过程,其过程为建设—经营—转让,这其中,私人资本如何盈利?

据2008年1月9日《四川日报》所刊登的《电子警察也可BOT?》,成都市电子警察系统采用的便是BOT模式,由私营企业四川浩特通讯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成都市电子警察系统,作为回报,四川浩特从每一个交通违法行为人缴纳的100元罚款中,以“单个合格证据成本”的名义分得39元。

换句话说,四川浩特获得的“提成比例”高达39%。《四川日报》的报道还介绍,从2006年开始,截止到2008年1月当时,四川浩特“仅从成都市区已建立的700余个电子眼中,每年就从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中获得运营收入数千万元”。

据四川浩特的官方网站介绍,“自2005年8月开始建设,截至2009年,已在成都市区及几个郊县的主要路口、路段上安装了近1000套机动车闯红灯、超速、逆行、占用公交车专用车道、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自动监测和记录系统,6套移动稽查系统等。”

四川浩特的官方网站也将此称为“成都市电子警察工程是浩特公司在智能交通业务方面的成功案例之一”。

《四川日报》曾报道,成都市一位鄢姓读者投诉说,他所驾驶的川AQ×××3号牌的瑞虎牌小汽车,去年曾收到两张违法处罚通知单,被告知在7月13日14时18分35秒至14时18分50秒之间,分别在三环路11km+99m处至7km+489m处超速行驶。这位读者质疑:“按照这两张罚单的显示,奇瑞车在15秒钟内跑完了3.6公里,也就是速度达到864公里/小时!这哪里是汽车,整个一飞机嘛!“电子眼”不过是个机器设备,日晒雨淋的,谁能保证其测量的公平性和准确性?那么,依靠它执法又如何保证公正呢?”

然而,本报记者到四川浩特公司进行采访时被拒,后又致电四川浩特公司负责人胡晓芳,而对方表示“我们跟电子眼没什么关系”。由于该报道已经过去4年,有了解当时情况的人士表示,虽然四川浩特与成都的合同是5年,但是在2008年年底该项目就终止了。

不过,仍有当地居民向记者反映,称成都的一些电子眼为私营企业所建并参与分成,本报记者就此致电成都交通管理局新闻宣传负责人求证,但并未获得证实。

不过,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电子眼仍是相当普遍的现象。除了本报此前所披露的广东12个地市存在这种情况,《四川日报》2008年的报道也称,“当时四川全省电子警察系统建设中,除个别城市外,相当一部分采用了BOT模式运作。”

政府与社会合作边界待解

尽管在一些公共管理领域引入社会力量,确能实现政府与社会优势互补,提高管理效率、激活社会力量,但是政府与社会合作也应该划清领域、明确边界,不能吞噬公共属性、侵蚀公共利益、损害公众权利。

早在2007年,全国政协委员周振中就曾提出,“电子眼”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规范管理,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类似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防止管理部门和生产厂商形成共同的利益链条;交通管理部门不要使用电子眼“偷拍”,将标志不合理地段变为“罚款陷阱”。

林江认为,视频监控并不是越多越好。私人或者企业出于自身需要安装视频,但不能侵犯公共利益。而在涉及公共领域,应由政府来建设,至于怎么融资,还有很多办法。

目前,越来越多的电子眼正遍布各个城市乃至乡村的各个角落,这个产业也为市场所看好。

英飞拓(002528.SZ)2011年年报提到,初步统计,目前产值超过1亿元的安防企业已达到100家左右。已有10多家安防企业在国内外上市,另有20多家国内外上市企业将安防列入其主营业务之一。

华南一家知名券商电子行业分析师则向本报记者表示,目前安防行业的市场空间依然很大,政府对社区管理也有越来越多需求;此外,一些公用事业,比如智能交通布局等,都需要相关的摄像头产品。最近几年,政府对安防行业发展起到主导推动的作用,投入比较大,政府采购占相关公司收入比较大的一部分。

编者导读

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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