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关联关系难避自融质疑 A2P自身短板不容忽视

投稿人/来源: 法治周末 | 2015-07-08 14:58 |

E租宝:左手A2P右手自融?

法治周末记者 仇飞

“采用A2P模式引领创新,上线不到一年成交量突破100亿元,最大的合资融资租赁企业……”以上是P2P平台——e租宝常用的宣传语。

硬币的另一面,是近期业内曝出对e租宝涉嫌自融的质疑。6月6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金融风险实验室联合融360最新推出的《2015年网贷评级报告》中,e租宝被评为最低评级C-,并被指存在无资金托管、虚假标的、自融嫌疑。

而e租宝随即在6月21日发布声明,称“e租宝设立以来一直依法经营,严格自律,得到监管机构和广大投资者的充分肯定和信任,个别机构的传言缺乏客观依据,大量内容与事实不符”。

尽管该声明并未对融360提出的关于自融嫌疑、虚假标的以及无资金托管等问题作出正面回应,但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彼时网上出现大量e租宝的宣传文章,内容包括肯定e租宝业务模式、质疑网贷评级资格效力、资金托管是否需要等。

在这场论战中,A2P模式、自融成为双方攻防的焦点,那么融资租赁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的A2P模式有何特点?e租宝自融嫌疑是否属实?面对自融质疑投资者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资金流入融资租赁公司

“e租宝发展迅速在于积极推动互联网+融资租赁的A2P模式,租赁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为出租方、承租方和投资者搭建直接的融资桥梁。”这是e租宝公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平台上线不到一年成交额就过百亿元所给出的解释。

法治周末记者查询发现,A2P即Asset to Peer,相较于P2P的Peer to Peer,只是其中一端变为了资产,此资产实质上是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债权,或者说是以融资租赁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为担保的债权。

“A2P与P2P本质上没有区别,区别只是在于资金渠道特定化地流入了融资租赁公司手中。”互联网金融第三方研究机构棕榈树研究员张露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融资租赁与网贷平台的合作主要以收益权转让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

公开资料显示,e租宝以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为基础业务,公司全称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钰诚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总部位于北京。

据张露介绍,债权转让模式是由承租企业直接在平台上发起项目,平台根据对承租企业的承租合同、盈利能力和租赁物做尽职调查,并把信息向投资人披露;项目成立后,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并取得设备使用权,融资租赁公司则把该笔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承租企业再定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该租金由P2P平台代为监管,用以偿还投资人;租金支付完毕、项目到期后,租赁公司再向承租企业转让设备所有权。

“在A2P模式下主要存在三层法律关系,即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和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雨(化名)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A2P平台在投资人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提供居间服务。

而在张露看来,融资租赁机构作为A2P模式下的债权出让方,在整个环节中起着关键性作用。

“良好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提高了优质项目的概率,不仅可以吸引更多投资者,更可以在保障投资者收益的同时为平台汲取更丰厚的利润。”张露补充道。

关联关系难避自融质疑

法治周末记者整理发现,e租宝的融资租赁合作机构为钰诚融资租赁和融泰融资租赁,平台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金融业、纺织业和电子业,涉及的设备有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纺织设备和电子生产设备。

“钰诚集团在融资租赁圈内的名气算比较大的,钰诚融资租赁和融泰融资租赁是钰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可以提供给e租宝的项目挺多。”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介绍到,e租宝目前正在投标的项目总额多为2000万元以上,“算下来成交过百亿是可能的”,但平台的项目基本都是与同属钰诚集团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这种情况下,受到借款项目涉嫌自我担保的质疑也是正常的”。

对此,上述e租宝工作人员表示,e租宝与相关融资租赁公司虽同属于钰诚集团,但双方仅为合作关系,不存在关联交易。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在项目披露的信息中并未提及,而且e租宝平台上的项目均未披露借款企业公司名称,只披露企业从事行业及公司状况。”上述业内人士认为,e租宝缺乏对项目一些基本必要信息的披露。

e租宝曾对信息不透明问题公开回应称,“承租人名称等信息未予公开,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法人权益和隐私,任何一家平台都要遵守这一规则”。

而对于融360指出的e租宝无资金托管问题,记者在e租宝发布的《“互联网+融资租赁”高速发展探秘——走进e租宝》一文中找到印证。

文章表示,e租宝平台目前正在接触几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洽谈资金托管方案。同时,也与一些国内知名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就资金托管方案进行磋商。

“目前监管政策尚未落地,第三方资金托管还不是严格的法定行为,但由于A2P一般涉及的融资金额较大,一旦出问题则风险较大,由第三方托管或银行来托管资金是降低风险的一种保障措施。”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天虎如是说。

自身短板不容忽视

廖天虎建议,面对e租宝存在的自融质疑,投资者最为关键的是要充分掌握信息,认真核对融资租赁公司资质,仔细核实投资融资租赁相关项目及平台确定的收益率是否合理,如果过高,则应当谨慎投资。

“遇到这种情况,投资者应当保持冷静,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亲自落实资金流向,即资金是否用于融资租赁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可通过与网站交涉等方式维权。”张雨给出了类似的建议。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除了e租宝外,专注融资租赁的网贷平台还有红象金融、拾财贷等5家。

“目前由于A2P属于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难免存在着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在张露看来,A2P模式本身可能存在时间错配和融资租赁公司刚兑等短板引发的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的项目通常期限较长,基本在3年左右,而P2P平台上的投资者可接受的投资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多以满足自身的资金灵活性为主。将融租租赁项目引入P2P平台后,平台和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对相应的产品进行分拆包装,而通常的做法包括引入保理公司、信贷资产化等,通过第三方的资金来满足平台投资者的短期收益要求。”张露指出。

按照张露的说法,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由于在整个过程中涉及的机构较多,包括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投资者需要提高风险鉴别能力,排除因个别机构资质问题而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另一方面,在P2P缺乏全面监管的情况下,一些平台的操作缺乏规范,在引入融资租赁这种时间错配的模式下,极易触碰“资金池”红线。

无独有偶,张雨也认为,由于时间错配,A2P最直接的风险就来自于承租方的企业能否按时缴纳租金。同时,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享有设备的所有权,承租人在无法按时缴纳租金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将设备进行变卖或拍卖等处理,此时如果该设备所处行业不景气,则设备处理难也会是风险所在。

此外,据张露了解,目前多数平台采取的是收益权转让模式,在该模式下,平台投资者通过对融资租赁公司抵押的收益权投资获得回报,换句话说,平台投资者的兑付风险已经在“收益权转让”这个过程中由承租人转移到了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不但需要处理好来自承租人违约的风险,还要履行好对平台投资者的刚性兑付的责任。某种程度上,融资租赁公司决定了平台投资者在这种模式下的投资是否打了水漂儿。”张露补充道。

对此,张雨建议,从风险点着眼,A2P平台首先应当明确居间人的角色定位;其次A2P平台要对融资租赁关系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再次,A2P平台应建立对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机制。